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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et網路保管箱軟體授權合約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保管箱(SafeBox)服務契約條款 歡迎 貴客戶使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網路保管箱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當貴客戶完成登入程序並按下『我接受』之確認鍵時,即視為 貴客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之契約條款,如 貴客戶是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則 貴客戶必須在使用本服務前將本契約條款請貴客戶的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得到其同意,才可以註冊及使用本服務。當 貴客戶使用本服務時,則視為 貴客戶的法定代理人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之契約條款。 一、 本服務之內容 本服務係由本公司提供網路硬碟空間及軟體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本服務平台),供 貴客戶於網站(http://www.safebox.hinet.net)下載應用程式安裝於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後,利用網際網路將電腦中的檔案經系統自動加密後上傳儲存於本公司網路硬碟空間,並可隨時經由網際網路將不同備份時間之檔案下載回溯還原。本服務具備多項備份時間選擇,提供貴客戶設定後定時自動備份資料之功能。 貴客戶於使用期間內,僅享有本服務平台之使用權。 二、 本服務之使用及限制 (一)貴客戶申請使用本服務需為中華電信用戶並加入申請為中華電信會員後,於本服務網站作線上使用申請;辦理各項異動與退租時亦同。 貴客戶並應保證其所提出之申請資料為真實完整,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二)本服務係使用中華電信會員之帳號及密碼認證,該帳號及密碼係代表 貴客戶之身分, 貴客戶對客戶號碼、客戶識別碼(前述二者以下簡稱帳號)及密碼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不得將帳號及密碼洩漏或提供給其他人知道或使用;以帳號及密碼進行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擁有該帳號及密碼之 貴客戶所做的行為。且凡經由 貴客戶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 貴客戶均有支付之義務。 貴客戶如果發現或懷疑有第三人使用帳號或密碼,應該立即通知本分公司以為防補措施。但不得解釋為本分公司對 貴客戶免除其責任。 (三)本服務之VSS僅提供Windows 2003、XP及Vista等作業系統。如使用Windows 2000 作業系統,Internet Explorer需更新至6.0版。 (四)當 貴客戶改變電腦主機名稱,會造成本服務無法存取原先的網路備份空間(只能還原無法備份刪除遠端檔案),必須重新再登入認證,再一次登入帳號會在遠端備份空間上重新建立起一台新的主機名稱( 因為備份主機名稱不同 ),若想重新取得先前主機的控制權限,必須將本機電腦名稱換回原先主機名稱。 (五)貴客戶申請終止本服務時,本服務即自動註銷其使用權利。 貴客戶應於終止使用後之次日起7天內,將其儲存於本服務平台之備份資料自本服務平台移除,如逾期未移除時,本公司得逕予刪除之。 (六)貴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付費服務如因欠繳服務費用,經本公司催繳仍未繳納,致被本公司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三、 本服務之更新及停止使用 (一)本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繼續提供本服務, 貴客戶不得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二)本公司因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 貴客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但本公司應於3日前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惟如遇緊急情況,則不在此限。 四、 租期及收費方式 (一)本服務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依本服務網頁上公告費率計收。本公司有權調整費率,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本公司並應於本服務網頁上公告,並自公告起作為契約的一部份。 (二)本服務之繳費方式按下列規定辦理: 1、月繳方式:最短租期為1個月,租期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收。月繳 貴客戶如辦理退租,本公司計算費用至退租日止,租費有破月者,則按實際使用期間比例計費,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 2、年繳方式:最短租期為1年,租期未滿1年以1年計收,並自計費起始日起算。如於1年期間內 貴客戶單方面終止租用或違反規定經本服務終止租用者, 貴客戶已繳納費用概不退還。前述 貴客戶於單方面終止租用者,本服務仍提供服務至年繳之到期日止。 貴客戶於年繳到期前辦理升級容量,則按月補收取差價之金額至該次年繳到期。 貴客戶若於年繳到期前辦理調降容量時,已繳之費用概不退費。 (三)貴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以網頁申請當日為起租日並開始計費,本公司得於起租日之次月出帳予 貴客戶繳費。 貴客戶起租與付費後,若非因本公司之服務無法提供或無法使用, 貴客戶不得以租用期間未使用本服務要求本公司退費或不予計費。 (四)貴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併入本公司電信費帳單中收取。本服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 貴客戶申請 中華電信 服務登載之資料為準。 (五)貴客戶租用本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 貴客戶欠費經再延期限仍未繳納者,由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停止提供本服務, 貴客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須繳納。 五、 異動 (一)如因 貴客戶辦理ADSL或FTTB或專線或HiNet等異動(如:移機、更名、暫停租用、欠費拆機等)時,導致HiNet之帳號產生變動時, 貴客戶應於本服務網站辦理原帳號之終止租用手續,及新帳號之註冊登錄申請手續。如因為登載或未更新導致原帳號持續產生之費用, 貴客戶均有支付之義務。 (二)如因 貴客戶因欠費或有違約情事之一致被暫停使用者,其暫時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六、 擔保責任之免除 (一)本服務依本公司既有之規劃及現有資訊提供,對於 貴客戶特定之特殊需求,本公司不擔保本服務將符合 貴客戶的所有需求, 貴客戶租用本服務,應詳閱本服務網頁之操作說明書,確認 貴客戶端與本服務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 貴客戶不得於申請後向本公司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二)貴客戶自行備份於本服務上之資料,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三)本公司無法就使用者擷取資訊之正確性、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合適性、不會斷線及出錯負責,亦不保證使用者與本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 貴客戶因傳輸速率、擷取使用網路資料、安裝或使用本服務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七、 條款之增訂及修改 貴客戶有義務隨時至本分公司網站查詢本契約條款之規定。本契約條款如有增訂或修改, 貴客戶同意自該修訂條款於本分公司網站公告之時起受其拘束,本分公司將不對 貴客戶個別通知。如 貴客戶於公告後繼續保留或使用本服務,則視為 貴客戶已經同意遵守該修訂條款。 八、 本契約之終止及效力 (一) 本分公司有權片面終止本契約,且終止時,本分公司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賠償或補償,惟需終止本契約2個月前通知 貴客戶。 (二) 當 貴客戶違反本契約任何條款或本分公司其他規定時,本分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貴客戶必須負擔本分公司所有損害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調解或仲裁費用)。 九、 可分割性 本契約條款之一部份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十、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 關於本契約條款之解釋或適用,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二) 貴客戶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分公司所生之爭議,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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